校 点 说 明
一、本次校点整理的八十卷本 《西安府志》(以下简称 “本志”),是清代
乾隆年间西安知府、直隶河间府任丘县 (今河北省任丘市)人舒其绅修,内
阁侍读兼 《一统志》馆纂修官、江宁 (今江苏省南京市)籍著名学者严长明
主持编纂,于乾隆四十四年 (己亥,1779年)编纂完成。该书现存陕西省社
会科学院图书馆。
二、本志为纲 目体,直排本。本次校点,改为横排,对原书卷、目次序
及内容和记述顺序未做变动,但根据横排方式及内容需要,对原书版式做了
适当调整,并根据内容层次加以分段。
三、原书所用繁体字改为规范简化字。人名、地名中繁体字,凡属专用
字者一般不改,属通用字者改为规范简化字。古字、异体字径改为规范简化
字。通假字一般不改,仍依其旧。
四、避讳改字予以纠正,以 (代字)[讳字]方式表述,如 (元)[玄]、
(引)[胤]、(宏)[弘]等。所改之处,均经核查相关资料。首次出现,出校
勘记说明。
五、标点符号以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年 12月 13日发布,自1996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 《标点符号用法》为依据 (GB/T15834—1995),但不使用破
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专名号等标点符号。
六、本志为地方志中 “纂辑派”的典型之作,以引述各类文献典籍为记
述的主要方式,且一般多为择其要点,间断引述。如对引述文字均加引号,
则版面势必引号充斥。故凡不致歧义或误读之处,一般不再使用引号;反之,
则使用引号以利界定。
七、本志标题和正文以标宋体、黑体、宋体等字体及不同字号表述,以
显示层次上的区别。本志作者穿插于志书正文中的议论性、解释性、说明性文字,以楷体字表述 (原书中多为双行小字);其在志书正文之外的整段或整
句议论性、 解释性、说明性文字, 同本书正文。
八、本次校点整理清乾隆四十四年 《西安府志》, 依据历代正史、 《清史
稿》以及本志内容所涉及的各类文献典籍资料, 并标 明出处于校勘记中。
九、对发现的原志中脱讹倒衍之处,予以校勘 。凡改动原志的地方, 用
不同字号和方、圆括号表示:圆括号 ()内表示删去 ,方括号 [ ] 内表示
改正或增补, 并出校勘记。
十、对疑有脱讹倒衍,但无确凿资料证实者, 不做改动,但 出校勘记说
明。
十一、对原志中史实错误或疑误, 出校勘记说明。
十二、本志引用文献典籍,每有省改。凡仅文字表述有出入,但文意通
畅且无歧义者,一般尽量保持本志原貌,不据他书改动本志; 凡文、意两通
而含义不同,或文意、 文字表述均有出入者, 出校勘记说明; 凡本志不误 ,
他书误者,一般不出校勘记。
十三、 本志引用典籍书 目,或以简称,如 《汉书 ·地理志》 作 《汉地理
志》或 《汉志》,《三辅黄图》作 《黄图》,《元和郡县图志》作 《元和志》,《太
平寰宇记》 作 《寰宇记》,《元丰九域志》 作 《九域志》,明嘉靖 《陕西通志》
作 《马志》,明万历 《陕西通志》作 《冯志》,清康熙 《陕西通志》作 《贾志》,
清雍正 《陕西通志》 作 《通志》 或 《省志》 等。整理中均依其称,个别有必
要之处,则出校勘记说明。
十四、凡多处校勘所据资料出处相同者,尽量归并为一条校勘记,以“以
上据 《××××》 校改” 方式出校。
十五、校勘之处以数码①、②、③等在需要出校 的字、 词、句后标示,
校勘记置于本页末。
十六、本志共出校勘记三千一百七十余条,另有多处校勘点合并出为一
条校勘记者, 则实际校勘点当大大多于此数。
十七、本志附图,依原图重新清绘,不做改动 。 图中文字,不加标点,
不改为简化字。
十八、对本志作者观点、见解不能苟同之处,不 出校纠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