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完整性: 完整 ·
凡例:
一、本志编纂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以新方志学理论为指导,运用丰富可信的资料,实事求是,秉笔直书,全面、准确地记述本县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二、本志上限始于明初,其中部分专志资料上溯至已为考古资料证明有先民在县境内活动之仰韶文化时期,下限断于公元1989年底(部分至1990年,党政领导成员名录顺延至1995年)。
三、本志以类系事,平列分目,根据所述事物的特点,分别采用志、传、记、图、表、录等体裁进行记述。全书由19个专志和人物传、大事记及附录等4部分组成,图表随文设置。
四、本志行文,均依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陕西省地方志编行文通则》及其补充规定。
(1)编写方法:依志体章法,先分事类,后分时期,横排竖写,纵横结合寓论断于记述之中。
(2)文体文风:记事运用语体文,记述体,行文力求严谨、朴实、简明通俗。
(3)称谓、纪年:各历史时期政权机构、职官名称,一般依当时的称谓称呼,不另加政治性定语;对人物直书其名,不加其他称呼及褒贬定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的纪年一般采用历史纪年加注公元纪年法,建国以后均用公元纪年。
(4)数字、度量衡:习惯用语中的数字、词汇,成语中的数字、叙述性语言中的数字、数字专门名称、序数词、不定数字等,用汉字表示;统计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数字过大,以千或万作单位;行文中的分数用汉字表示,百分比
和千分比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度量衡单位,以全国通行的公制和市制为准,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照实记载,必要时加注换算的标准数值。
五、本志依志家通例,不为生人立传,入志人物以本籍为主,以对本地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取舍标准,不划类别,不分阶段,以生年先后排列。
六、本志资料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省、地、县及县级各单位档案馆(室)所藏档案,一是有关方志及历史文献,一是县志编采人员调查采访所得限于篇幅,入志资料除引自文献者外,不一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