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编写方法和编、章、节、目为主的四级结构形式,除总述、大事记、附录外,设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七编。每编节以下的目,均以汉字数字一、二、三等标记并据需要,目以下设子目,加括号(一)、(二)、(三)等标记。本志时限上起于汉代,下止于1985年底。
二、纪年方法:民国以前的用朝代年号,并加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公元纪年
三、本志以引号“”引用的古籍原文,一般不注明出处,注释文字加括号。
四、记数方法:本志除引用历史文献需保持原汉字记数方法外,其它资料统用阿拉伯数字。数字资料基本采用县统计局资料,少数采用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县志办调查的数据。
五、全志以文为主,辅以图表、照片。图和照片置于志首,表格附于正文相关部分。
六、人物“生不立传”。立传人物以对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近现代人物为主,均以卒年为序排列。
七、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省、县档案资料和古籍“二十五史”。对家谱及有关人士的回忆,经核实后也予采用。
八、乐都县于1930年4月1日析置民和县,本志除分县前的一些数据不能析出,用“(含民和县)”标记外,其它有关民和县的事项均未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