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为民和建县后的第一部志书,记事上限一般自1930年起,部分内容尽可能上溯;下限至1985年,个别重要事物适当顺延至1990年。详今略古,重点记述解放后各类事物。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
二、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杂录组成。概述、大事记物、杂录不列为编。专志设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5编,采取编、章、节、目四层结构,共36章,159节。
三、表述体裁以志为主,记、传、图、表、录并用。除大事记为编年体,辅以记事本末,余则采用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方法记述。图相对集中,表随文穿插,录文附后。录用古籍原文,只加标点,不作注释。
四、领导人更迭,限记县委正副书记,县人大正副主任,县政府正副县长,县政协正副主席,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
五、人物部分,立传者为对地方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的各族各界已故民和籍知名人士,包括劳动人民中的能工巧匠。先进个人限记省级及省以上领导机关表彰之人。对有突出贡献和影响的在世人物,以事系人,载人相关章节。
六、本志所称解放前后,以1949年9月2日民和县解放之日为界。历史纪年,数字书写,计量单位,均按全国现行统一规定。
七、历代政治机构、官职,均依当时习惯称谓。地名一般采用现行标准名称,必要时沿用历史名称,加注今名。
八、统计数字一般以县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资料主要查自县、省档案,部分系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并经核实,采用了有关史志文献记载、家谱及口碑等。
九、本县全称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本志首次出现县名时用全称为了行文方便简约,以下志文中均称“民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