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完整性: 完整 ·
凡例:
一、本志取事,上限一般起自1840年,下限截止于1987年年底。有些类目在分陈时适当上溯,《建置》则迫溯至西周(公元前11世纪)。
二、本志采用叙、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著述为主,以语体文记叙体,纪纲志类,综述历史,分陈当代。大部分图表随文附载,少部分统领全局的图片集置于书首。
三、本志系纲目体,以类目为单元,由子目、条目、细目组成。类目之首,多数设有无标题的“综述”;类目之下,各个子目、条目均加分层序号;细目则用黑体字加号标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简称“新中国建立前”),采用中国历史纪年法,在括号内夹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简称“新中国建立后”),使用公元纪年。“湖北省”、“荆州地区”简称为“省”、“地区”;建立洪湖县前的现辖行政区域,称作“洪湖地区”或“地域”;行文中的地名,首次出现用全称,其后省略通称,已不沿用的旧地名,在括号内明现用名。
五、本志《建置》,对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创建的革命政权,作如实的反映。
六、本志称谓均按习惯通称,不加政治定语。如历代政权称明、清民国等;军队称国民党军、红军、游击队、新四军、解放军等;人物直书姓名,官职均用当时委任的实职。
七、本志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人物以“四为主(即本县为主、正面为主、近现代为主、人民群众为主)”入志,按生年为序排列。同时,附录极少数劣迹昭著的反面人物,让后人知其罪恶。在世人物按“以事系人”的原则处理。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度量衡、货币,一律沿用当时的习惯名称,不作换算或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达。
九、本志所据资料,部分取自国家和有关省、地区、县档案馆,部分由县直各部门提供;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凡属重要的引文,均在文内加括号注明出处,以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