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怒为指导,力求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以丰富翔实的资料,以科学的体例实事求是地记述本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本志贯邁古今,详今略古。上限一般自清康熙二十年(1681年)设置木兰围场起,有些事物的记述尽量追本溯源,志其发端。下限至1990年。对有些连续性强,需要述明原委等重大事件,则越限至搁笔为止。
三、本志概述总擐全书,勾勒脉络。设建置、自然环境、人口、民族宗教民俗风情、本兰围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综合管理、农业、工业、交通城建、邮电电力、商业、财政税务、金融保险、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协、司法、民政、劳动人事、军事、教贯补技、文化、卫生体贯、人物、大事记等篇章,记述境内有史以来大事、要事、杂记和附录。
本志按事物性质设篇章,不受行政管理亲统的限制。相同事物不论其隶属何部门,均编入同一类篇章中权述,其它章节不再重复。
四、本志体例以志为主,辅以农、图和照片。内容设置以横排门类设篇、章、节、目以下纵写贯通上下。有的篇首以短文提示梗概。文宇使用以国家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五、文体。概逑內有权有议,其余均用记权文休,只记事实,不作评述,寓观点于材料之中,除引用资料原文,其余均使用通行语体文。
六、纪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界。1949年10月1日以前,均用历史。纪年,后面加注公元年号。以后禾用公元纪年。月、日记载,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农历用汉字。年代使用汉字。
志内称1945年8月为第一次解放,1947年5月15日为第二次解放。建国后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七、政区及机关名称,均亲当时使用名称。县名称从1989年6月29日国家批准为民族自治县后,全称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属各单位在此称谓后列单位名称,本书不以全称谓出现。地名除必要时使用历史名称,夹注现名外,均使用标准地名。
八、计量及数字使用书写
1计量单位以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兼用习惯制如亩。旧资料计量保持原貌。
2志内使用数宇,来源于县统计局,统计局缺的,采用有关单位的数字。
3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数字,工农业总产值及职工人数,人均收入等数字,均为县内数字,不包括省、地设在县内的企事业数字。
4建国后历年的各项经济数宇,除工农业总产值,社会总产馇按不变价折合数外,其它均为当年价。
5数宇书写,凡表示数量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习惯用语、词汇、成语、专用名称和表述语言中的数字,均用汉字。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
九、人物,不为生人立传。凡立传人物以对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者为主,亦收入个别反面人物;以本县籍为主,亦载少数长期活动在县内有较大贡献的客籍人士。立传人物只记事迹,不作评述。
十、本志资料来源主要以省、地、县档案资料,旧志,家谱,有关报纸、刊物和专著,以及有关人士的回忆和口碑资料,经考证鉴别后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