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志上限从事物的肇始起,下限截止1986年,介绍了盐山县的政区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工业、商业、经济综合管理、政权等方面。
凡例:
一、本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现行建制的政区为准,而历史上曾属盐山县所辖而后析出的地区不在记述范围之内,但和本行政区有联系的人物、事件则予以记载。
二、本志按以事归类原则谋篇设章,全志分概述、大事记、专志18篇及附录,根据内容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体为主。
三、断限;上限从事物的肇始起,下限截止1986年底。有些事体可据记载需要延至搁笔止。
四、人物: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生者以事系之,散见有关篇章。
五、政区、机关名称、地名均用当时称谓,必要时括注现行称谓。
六、纪年:大事记,一律以历史年号为序括注公元纪年。其他篇章以辛亥。革命为界,辛亥革命前用历史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其中“公元”“年”省略辛亥革命后,用公元纪年。本志中所称“民国时期”系指1912至1937年7月
7日“芦沟桥事变”;“解放后”系指1945年9月9日盐山城解放以后;“新中国成立后”系指1949年10月1H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七、数据:用县统计局数字,缺者用有关单位提供的数字。各项经济指标除工农业总产值及工业、农业总产值均按1980年不变价折算外,其余均为当年价。
八、计量单位:用中文全称以1949年10月1日为界,以前按市制计量单位,以后按公制计量单位(土地面积用亩表示例外)。
九、数字书写:正负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名词的数字,习惯用语和专用术语用汉字书写。
十、本志资料来自省、市、县档案、正史、旧志、家谱,有关报刊和专著以及有关人士的资料,经考证、鉴别后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