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完整性: 完整 ·
凡例:
一、本志为通志,纵贯古今,详今略古,上限不作硬性规定,下限一般止于1988年底,个别止于搁笔时。
二、本志分设21卷,次第为概述、大事记、地理志、农业志、水利志、工业志商业志、财政税收金融志、交通邮电电力志、城乡建设志、经济综合管理志、党政志、军事志、公安司法志、民政志、教育科技志、文化志、卫生体育志、社会志、人物志及资料辑存。概述,钩要提玄,概而述之;大事记,以时为序,要事系之;人物志,荟萃本县古今各界名人、要人或代表性人物;各专业分志,横排门类,为本志主体;资料辑存,为其他各卷所不能包容的必要之资料。卷之下根据需要设章,节、目,或于卷章、节首写有引言,不拘一式。照片插于书前或书中,不上目录。
三、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力求实事求是,写实传真;力求广征、细考、精编,疏而不漏;力求运用定量分析与列举典型事例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地方性与时代性,从本质上反映历史的真实。
四、本志以文为主,辅以表、图及照片。文体,大事记系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概述略有评点,其余均为记叙文体,述而不评。
五、本志纪年:抗日战争之前一般采用旧纪年(节中初次出现时夹注公元纪年)其后均采取公元纪年。“公元前”简称“前”,“公元后”字样略。
六、本志历史分期,“古代”泛指清末以前,“民国初中期”指1912年至抗日战争爆发,“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指抗日战争爆发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解放(前)后”指945年9月6日武安县城解放(前)后,“建国(前)后”指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
七、政区及机关名称,均系当时名称;地名,除必要时用历史名称外,均为现行标准地名。
八、人物传:人传人物以本县籍为主,兼收有较大贡献或特殊事迹的客籍人土,先后排列以卒年为序;生人不立传。
九、数字书写
1、凡表示数量的,一般用阿拉伯字;习惯用语、固定语汇、专门名称和表述性语言中的数字,则用汉字。
2、百分比用百分号及阿拉伯字,此外的几分之几均用汉字。
3、旧纪元的年、月、日用汉字,公元纪年的年、月、日用阿拉伯字。
十、本志资料来源:省、市、县档案馆、统计局、历代史籍、县志、有关报刊和专著以及各单位提供的专业志和收搜的口碑资料。凡考证无误者即予载入,一般不再注明出处。